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时在先有一到两个障碍商标且注册满三年时,会提出撤销加注册申请。
1、资质文件;2、撤销申请书;3、代理委托书;4、撤销理由书。
注:以上2、3、4项由我司资深顾问配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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