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萌英雄》因不正当竞争赔偿《英雄联盟》“Q版手游”100万

“凯特琳、卡特琳娜、安妮、瑞兹、阿木木、嘉文四世、卡尔萨斯,这些LOL中的大咖,想必你们都知道吧!那么你们知道萌系的他们是什么模样么?那就来《最萌英雄》吧!Q版LOL英雄皆在此……”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英雄联盟》游戏的独家运营权,其知悉上述情况后,一纸诉状将光宇在线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光宇在线公司在光宇游戏网站或本案公证书涉及的一家游戏平台的游戏栏目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光宇在线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9760元。

     光宇在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腾讯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其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光宇在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英雄联盟》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主要由“英雄联盟”文字、“LEAGUE OF LEGENDS”英文、镶宝石的剑盾及一对展翼构成;《最萌英雄》游戏的启动界面标识主要由卡通化的“最萌英雄”文字、配剑及一对展翼构成,整体风格较为卡通。


此外,两款游戏中对应的21个角色形象,《最萌英雄》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在整体风格上更萌,虽然两款游戏部分角色有动作、表情、服装等方面的差异,但在眼睛、发型、头饰、装备等主要特征性设计方面相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公司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光宇在线公司应当知晓《英雄联盟》游戏的存在。虽然《英雄联盟》游戏为端游,《最萌英雄》游戏为手游,但两者均为网络游戏,且两款游戏玩家群体存在重叠,故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光宇在线公司开发运营的《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光宇游戏网站在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使用诸如“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的表述,强调其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手游Q版,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一篇:我国首起“同人小说”《寻龙诀》版权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下一篇: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