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申请注册“B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宾利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宾利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宾利”、“B及翅膀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知名度,因而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之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东方公司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认定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显著性较高,能够获得注册说明诉争商标与在先权利并不冲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东方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被无效,将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在商标领域,其他主体也申请了大量商标,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实际使用。经查询,发现有多件包含“B及图”等商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