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起“同人小说”纠纷案尘埃落定,由于原被告均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即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使用原著小说中的相同人物要素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参与出版、推广被控侵权图书的多名被告因图书封面构成虚假宣传,应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据悉,2007年1月18日,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将其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玄霆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张牧野使用其本名或笔名进行同名作品的创作行为进行了限制。
玄霆公司认为,其在受让《鬼吹灯》著作权后,借助起点中文网的影响力和玄霆公司的版权运营,使《鬼吹灯》成为极具知名度的文学作品。在此之后,张牧野再次使用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下称《摸金校尉》),仍然写的是鬼吹灯主人公胡八一、雪梨杨和王胖子三人摸金校尉的探险寻宝故事。据此,2015年12月21日,玄霆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张牧野与相关出版社等五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玄霆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涉及被控侵权图书使用相同人物等要素的行为性质认定以及五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等。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且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此外,该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浦东法院同时认为,涉案出版社等被告借助电影《寻龙诀》的知名度,在电影上映这一特定时期,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递了被控侵权图书和电影《寻龙诀》在内容上有关联的信息。将这些行为整体结合来看,易使相关公众将图书《摸金校尉》误认为是电影《寻龙诀》的原著或与原著内容有关联,可能会造成取代电影原著小说地位的后果,对原告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此,浦东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封面的使用虽经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但被告在使用经授权的图片时仍应遵循市场竞争基本准则,其使用方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然而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浦东法院判令参与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多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于2017年8月23日提起上诉。近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均表示尊重一审判决结果,并撤回了上诉。
该案与普通“同人小说”区别的是,原著作者对自己创作人物的再创作,这种创作行为是天然的权利,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也不会因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受到任何限制,同样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系国内‘同人小说’第一案,涉案《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的审理在行业内引起了诸多媒体及《鬼吹灯》粉丝的关注。该案的判决明确确定了新作品创作时对原作人物形象等要素的使用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既要充分尊重原作的正当权益,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从而促进文化传播,推动文化繁荣。上述规则的确立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质形式使原作品再现的复制权。诸如视觉复制、听觉复制、视听综合复制、触觉复制及其他任何可视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所感知的复制。主要包括:印刷、复写、影印、录像、录音、灌制唱片、电影电视考贝、盲文图书复制、立体艺术作品的手工或机械复制等。向公众传播作昂权。诸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演奏、上映等公演,实施(通过制作或建造使建筑及其他造形美术设计图成为实物并公之于众)、广播及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等。演绎作品权。诸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演绎作品。收益、处分权是著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一些国家中,还在著作财产权中确定著作权的转让权、延续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其他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中国的著作权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