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腾讯传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腾讯传媒侵权成立,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济南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定“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据悉,这是法院首次认定“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腾讯公司起诉称,山东腾讯传媒除了公司名称带有“腾讯”字样外,其官方网站也使用了“山东腾讯传媒”“腾讯公司”字样,并在广告栏中使用了“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并突出使用“腾讯”二字。被告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等,涉嫌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山东腾讯传媒辩称,其曾经申请注册第35类“山东腾讯传媒”商标,后被驳回,其使用“山东腾讯传媒”并无恶意。该企业是合法注册,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被告的相关行为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腾讯传媒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标识的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是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误认为该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使公众将该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济南中院判决山东腾讯传媒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