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黔康药业 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33847145号“黔康药业Qian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贵州黔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7145号“黔康药业Q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48106号“QIAN KANG”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605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篇: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 寻宝 (拍卖、资产评估、艺术品鉴定等)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下一篇: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黔康药业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