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3821893号“黔康药业 Q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21317989号“云中医及图”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3680960号图形商标、第
22446137号图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