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6508805号“北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35109215号商标、第
308719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5292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