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美亿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8720583号“金实达ST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35386617号“实达”商标、第
35389394号“S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3810210号“START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