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萍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7788893号“一家老小子荣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6120818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36988067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明确放弃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申请人放弃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