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第2类打印耗材 FUMEI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39160907号“FU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中航华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0907号“FU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7063号“FUMEI”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96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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