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一物一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8720540号“慧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8002783号“慧普”商标,经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做出的2020撤W00262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取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