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阿里山木爷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38874804号“阿里山木爷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吴春秋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4804号“阿里山木爷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文字“阿里”,但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阿里”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有所区别,用于指定商品上,不致使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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