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春秋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8874804号“阿里山木爷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文字“阿里”,但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阿里”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有所区别,用于指定商品上,不致使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