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第35类叶至尊商标撤销案件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40830693号“枼至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叶少强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0693号“枼至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8652号“叶至尊 YEZHIZUN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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