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第14类东北金楼品牌的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39151163号“东北金楼DUNG BAK KAM LA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陈俊飞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1163号“东北金楼DUNG BAK KAM L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4825号“东北城”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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