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才品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第39508392号“天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山东奔图打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8392号“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4250A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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