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绿智知识产权

第31321421号“优澜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迅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21421号“优澜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8370号“优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广州迅华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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