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绿智知识产权

第231378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7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5954号“眞牌ZHEN BRAND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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