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绿智知识产权

第30797719号“范湾村fanwanc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范育光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97719号“范湾村fanwanc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36131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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