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二、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
三、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四、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五、其中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是产品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六、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七、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
八、有利于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服务内容 | 影视作品登记 |
服务地区 | 全国 |
服务时间 | 45--60个工作日 |
需准备材料 | 1、资质文件;2、影视作品光盘;3、登记表;4、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由我司顾问配合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