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

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

含官费和法律服务费

¥2500¥3500
服务介绍

撤销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时在先有一到两个障碍商标且注册满三年时,会提出撤销加注册申请。

流程

  • 提出申请


  • 补充证据材料


  • 等待裁定结果


  • 申请完成


撤三申请材料明细如下:


服务内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
服务地区全国
服务时间8--12个月
需准备材料

1、资质文件;2、撤销申请书;3、代理委托书;4、撤销理由书。

注:以上2、3、4项由我司资深顾问配合出具。




平台优势

  • 资深团队


  • 专业撰写


  • 急速提交



  • 全程检测


撤销三年不使用



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申请人类型

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身份证正面
+
身份证反面
+

请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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