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商标申请放弃“国酒”又失“国宴”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的说明,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让公众认为相关产品是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茅台若享有“国宴”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有失公平,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据悉,从2001年起,茅台公司就不断的提交“国酒”、“国宴”等带“国”字的商标申请,反复被驳回,又反复提出上诉。在今年6月,茅台公司正式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而本月,在“茅台国宴”商标的诉争上再度失利。该商标已经经历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不知道这次,茅台公司还会不会继续坚持。




      茅台为什么如此执着于“国”字商标呢?原因在于,一旦这类商标被成功申请下来,意味着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茅台可以借助“国酒”、“国宴”等商标进行品牌营销,从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再者,如果“国酒茅台”、“茅台国宴”等商标最终通过,那么相当于国家信用为茅台背书,对茅台的企业形象有诸多好处。


根据商标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里面规定了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

      2.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虽然一般企业很难申请带“国”字的商标,但并不代表完全没有机会。比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国窖”商标,“国”字后所加后缀不是通用名称或词汇,而且巧取的“窖”字行业通用性相对较低;再比如“国兴”商标,由于其属于臆造词,并无特别指定的具体含义,申请为注册商标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最后也都注册成功了。


为何有些通用词语也能注册成商标?

    商标法从来就没有说通用词语不能注册商标,通用词语也分什么样的通用词语,并不是不能注册的。对于商标的要求,商标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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