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军刀包的“十字”标识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吗?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威戈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杨某、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诉争商标为第11748407号“WENGER及图”商标,由原告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旅行包;大号背包”等商品上,在申请注册和复审接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威戈有限公司始创于1893年,同其母公司自20世纪20年代之后是唯一的“瑞士军刀”产品生产商,已成为瑞士精湛的传统工艺的代表。一、诉争商标与“红十字”商标二者在图形轮廓、比例、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二、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整体已经形成独立于图形部分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并不会令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红十字会具有任何联系;三、第三人盾牌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具有误导性,原告已提交证据即瑞士红十字会的意见书,其认为诉争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诉争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相近,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诉争商标时,可能认为与红十字会具有一定的关联,从而产生误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某提交书面意见述称(其他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根据《商标法》规定,同“红十字”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并没有排除性条款,域外国家的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意见不能成为可以在我国可以注册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

  二、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其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其并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中可以使用任何颜色;

  三、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相关公众对标识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不会产生误认,这种误认是客观存在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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