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绿智知识产权

第64418365号“御千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景德镇市厚山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8365号“御千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20291102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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