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绿智知识产权

第67324015号“佰草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周来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4015号“佰草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21397号“佰草圃”商标、第58711594号“百草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延缓评审。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以外的服务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现仅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两项服务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仅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两项服务上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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