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绿智知识产权

第68151630号“CTF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山东玖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1630号“CTF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53378号“CFT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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