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绿智知识产权

第68715741号“鼎科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伍勇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5741号“鼎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35878号“鼎科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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