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千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6021720号“滇沧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2537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在茶商品被撤销后,仍有效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可可;糖;甜食(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制食品;面粉制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