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第33类吟松品牌商标异议答辩案件顺利成功

第33636115号“吟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三宅(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九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宅(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九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636115号“吟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吟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葡萄酒;白酒;苹果酒;鸡尾酒;梨酒;黄酒;烈酒;清酒(日本米酒);烧酒”商品上。异议人称“吟松”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提供的代销合同、营业执照、缴款单、发票、出货单、公司关系证明及授权书开具说明等复印件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特定关系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该“吟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36115号“吟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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