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和外观将对中国申请人延期

受本次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国内商标专利申请的期限已出台明确的处理办法以维护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益。同样地,在这艰难的时刻,各国除了向中国伸出援助之手,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以维护受本次中国疫情影响的各申请人和权利人。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第EX-20-1号决议提到:


1. 2020年1月30日,WTO已将此次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VID-19)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欧双方沟通受影响;


2.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的范围和程度属于突发事件,并已影响到了相关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正常沟通;


3. 疫情影响到所有的案件期限。


就此,根据欧盟商标条例A101(4)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A58(4)的规定,欧盟局长作出决定,其住所或注册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人,如有任何程序届满期限落于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含2月28日)期间,其期限将被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该决定自2月14日期即时生效。



目前欧洲专利局(EPO)还未就此发出明确决定。因本次事件属于不可抗力,那欧洲专利条约中是否对不可抗力事件有特别的救济途径?



1.恢复权利(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1)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尽管极为注意,但未能遵守欧洲专利局所规定的期限。经申请,依本约的规定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直接导致了该欧洲专利申请或某一请求的驳回,欧洲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欧洲专利被撤销、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正机会的丧失时,应恢复其权利;

(2)请求人应在妨碍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书面请求,必须在此阶段完成其被疏忽的工作。只有在未遵守的期限届满一年后,此请求才能接受。在未交纳年费的情况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应在一年期限内减去;


(3)请求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作为依据的事实。只有交纳了恢复权利费后,请求才视为已被提出。


由此可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恢复费用进行救济。本次疫情的发生,属于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尽管极为注意,但未能遵守欧洲专利局所规定的期限。


2.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


根据欧专局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因申请人错过欧专局规定的答复期限而导致案件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延误期限或权利丧失通知书起的2个月内请求继续处理。


与恢复权利请求不同的是,请求人无需证明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未能遵守欧专局期限”,在缴纳已产生的官费、滞纳金后即可挽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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