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人认为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时,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管是商标的注册人还是未使用商标的人,都不应疏于对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因为一旦与自己的权利或正常经营相冲突的商标获得注册,自己的权利或经营活动就将受到限制。例如,某个人将一新产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而商标审查人员又恰恰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以至在无人异议的情况下核准了该商标的注册,则其他生产、经营同一商品的人就再也不能在商品上使用该名称了,给其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大便。所以,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经常注意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以阻止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发生。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在商标相同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禁用规定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在该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且应缴纳费用,《商标异议书》必须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副本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
当别人对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时,应认真研究对方所提出异议理由,找出反驳的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辩并将答辩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交送商标局。若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但不影响异议裁定的进行。
商标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则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