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卡与聚蓝因销售近似产品造成发明专利侵权赔偿100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蓝公司)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华东公司)、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莱卡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莱卡公司立即停止对聚蓝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沃尔玛华东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专利侵权


  在举证质证环节,聚蓝公司出示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年费收费收据等,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莱卡公司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向法院提交了专利号为US6405875B1的美国专利;沃尔玛华东公司则提交了莱卡公司出具的《公函》、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莱卡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协议》等证据。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诉侵权5000SERIES-J51型莱卡滤水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沃尔玛华东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诉侵权滤水壶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保护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虽然被诉侵权滤水壶的上下两个滤芯的卡接方式与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但被诉侵权滤水壶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3、7、8的保护范围。在莱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其未经原告许可,进口、销售并许诺销售“莱卡LAICA”J51型滤水壶的行为侵权了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沃尔玛华东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沃尔玛华东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滤水壶系由莱卡公司供货,但在其收到的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此时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故就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应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赔100万元


  庭审中,莱卡公司确认该涉案产品出口到中国的数量为2.5万余件,其中有1600余件是通过中国转运到其它国家。自原告起诉后,已有近4000件退回供货方,且退货数量还在增加。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在莱卡公司网站“销售网点”栏目的“线上”频道中罗列了“天猫”“京东”“淘宝”“央视商城”“当当”“苏宁易购”“亚马逊”等11个平台,“线下”频道罗列了位于全国各地的实体店共230家,其中包括由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经营的“上海山姆会员店”。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案难以确定聚蓝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莱卡公司确认的进口和退货数量、莱卡公司官网上罗列的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数量、沃尔玛华东公司提交的进货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承担的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判令莱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聚蓝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发明专利权,赔偿聚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沃尔玛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聚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2、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第5条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即,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同时,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6、《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说明书 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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