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LEVI’S”商标的商标无效行政纠纷。 原告利惠公司系“LEVI’S”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第三人刘某申请注册的“酷艾李维斯KUAILIWEIS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对其“LEVI’S”这一驰名商标的翻译和复制,故对其提起了无效宣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该裁定,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便对其“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开设了五百余家专卖店,且专卖店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LEVI’S”商标还曾于199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曾多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牛仔裤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而诉争商标由中文“酷艾李维斯”及其对应汉语拼音构成,其中“酷艾李维斯”完整包含了“李维斯”字样,属于对原告“李维斯”商标的摹仿,而“李维斯”也系“LEVI’S”的对应中文翻译,且诉争商标与原告的“LEVI’S”“李维斯”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所以综合考虑原告“LEVI’S”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诉争商标与其商标标识的相似度、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性,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应予无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无效宣告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商标局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绝对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二)商评委依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
(三)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r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