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8日消息,“有个律师打电话,说我的店名侵犯了山东某公司的商标权益,让我3天之内改名,不然就法庭见。”18日上午,武汉“燕语堂”汤包店老板刘先生,等不及参加女儿在北京大学的新生军训,就急着返程赶回武汉。 今年5月份,江苏人刘先生将其在武汉的“燕语堂”汤包店关门,贴了一张歇业通知称,独生女儿面临高考,决定暂停营业二个月,回去陪考。汤包店随着这张告示走红网络,数千万网友围观、评论、点赞,表示被这份歇业通知背后的父女情感动,不少食客慕名而来。 18日,刘先生向长江日报记者解释,他曾专门前往天津和南京学习小笼包和汤包制作手艺,在2016年注册营业执照后开业,“燕语堂”的店名颇费了一番心思。 他取了20多个名字作为备选,注册的时候发现有些名字别人已经注册了。“后来想到‘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这句诗。就定了‘燕语堂’,希望我家的包子能让每一户人家都能品尝到。” “网红”老板遭遇新麻烦:有人说我商标侵权 8月15日,刘先生和妻子陪同女儿一起千里赴京,把女儿送入北大校园。 出发前一天接到的一通电话,让他一路上心里犯嘀咕。“一个自称是律师的人打电话,说我的店名‘燕语堂’侵犯了山东一家公司的商标,让我三天之内改名字,不然就要发律师函,起诉我。” 刘先生向长江日报记者回忆,最近两三个月不断有陌生号码来电,自称是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询问他是否要将“燕语堂”注册成商标,他当时认为自己经营的不过是一家小店,还没有规范化,没有必要注册商标,就没有理会。 8月初,刘先生再次接到代理公司的电话,说“燕语堂”已经被其他公司注册商标,“他们让我交钱,差不多都是开价6500元左右,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让对方的商标无效,但不保证成功。我还是没理,几天后就接到了那个律师的电话。”刘先生表示。 刘先生通过朋友,在网上查询发现山东确实有一家公司注册了“燕语堂”商标,是今年7月份注册成功的。“现在这些代理公司打电话更频繁了,差不多每天都有人打电话来游说,让我交钱免灾。” 应对方法 1、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 比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配套留存原件,且合同和发票中注明商标详细信息及具体产品。或将平日使用证据进行公证等。 2、将满三年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 。 此方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浪费,但较省时省力,且最为安全,但别忘了申请人要一致。 3、及时变更联系地址同时与代理机构保持联系,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商标局通知文件。 扩展资料 《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