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商标异议大部分是由国外异议人提出的,而被异议人则多数为国内企业。商标异议量占总公告数量的 比例基本稳定在2%至3%之间。近年来,国内企业已开始重视利用商标异议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999年国内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占到了异议总量的 39%,2004年上半年此数据有所增加,同时,国内企业针对国外申请人的商标所提异议也有所增加。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我国今年上半年商标异议申请量狂升,为去年同期的175%、去年全年的81%!
商标异议量飙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时代的进步和我国商标事业的快速发展。商标异议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当一个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商标 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被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并非立即予以注册,而是要刊登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将商标 注册申请的审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人认为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时,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其注册。
同时,异议理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前商标异议多以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为由提出,而现在异议的视野拓宽到诸如在先的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广泛的领域。
商标异议对于减少商标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对于正在市场竞争中拼 搏、焦急等待着商标确权的商标申请人,还是肩负审查职责、执掌行政裁定权的商标管理机关,面对商标异议量的狂升,都使他们摆脱不了一个愁字。
据业内人士介绍,申请一个商标,通常需1年半的时间,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等待商标局的审查裁定,乐观地说也得等待2年。如果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再 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复审的裁定少则3年,多则5年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异议人对复审依然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面是市场瞬息万变,商机时不我待,一面是商标申请一旦遭遇异议,必然进入审查程序,面对漫长的等待期。
现在有许多商场、市场为了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市场,规定凡是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进入其商场或市场。外贸部门禁止无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实际上,使得 “注册商标”成了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成了新的“市场壁垒”。那些遭遇异议的商标申请人,这边等待着漫长的审查裁定,那边因没有注册 商标,商品被挡在市场门外,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我国现行商标法所确立的是自愿注册原则。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对工业商品强制注册;上世纪70年代的“工业30条”规定企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允许进入 市场,商业部门不许收购;80年代,为了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商标法规定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企业的商品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的商 标,也可以不使用商标。1982年修改商标法时仅对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2001年再修订商标法时解除了对药品的强制注册,仅对烟草制品 实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如今,内外贸的做法,等于用行政手段“修改”了“自愿注册”的法律原则,变相实施了强制注册,形成了无形的市场壁垒。
就在商标申请人备受漫长的商标确权周期的煎熬,被“商标壁垒”堵在市场门外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有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这些“专业户”有 的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有的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 议。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实际上,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 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 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 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是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 于股掌之上,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只好接受敲诈勒索。如此,也必 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不堪的行政审查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
面对商标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效率太低,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商标管理机关亦在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但是,也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努力。
有关人士指出,只有程序而没有效率,等于失去行政能力。现有的商标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编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异议制度,但是不够 完善,只规定了初审公告后3个月为异议期限,没有规定行政审查裁定的期限,异议案件不分难、简一律排队,加之内外贸把注册商标当成市场“通行证”的做法损 害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都加剧了商标异议情形的恶化,无形中损害了市场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利益。
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增加管理机关编制来提高行政效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比如请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形式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做出限定;比如提升异议的门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比如设立商标异议简易程序,避免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队等待;比如设定一定的条件,强化识别恶意异议的功能;比如 制止内外贸对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修改”等等,以改善商标异议的恶劣形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