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105622.2)的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亿元索赔遭驳回
2017年7月,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溢公司)认为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利公司)侵犯其一件名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发明专利权,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金溢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聚利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包括但不限于JLCZ-06、JLCZ-06S等多种型号产品,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于上述指控,聚利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所采用的供电电路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思路上有本质的区别,技术方案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不构成侵权。此外,聚利公司还认为,其正处于IPO上市审核的关键时机,金溢公司提起诉讼意在阻碍其上市进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金溢公司要求聚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起诉的一审判决。
随后,金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金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金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专利权利不稳定
对于金溢公司的起诉,聚利公司立即开始反击,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7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6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遂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金溢公司不服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金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金溢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高额索赔不成,专利权反而被宣告无效。近几年,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比如,在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判赔5000万元的一审判决,该案成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判赔额最高的判决。随后,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握奇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因此,北京高院作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握奇公司起诉的裁定。
提升质量是关键
专利是诉讼的基础,是“专利战”的弹药。在上述专利诉讼中,“弹药”卡壳导致维权失败的案例,时刻警醒专利权人应提高专利质量。
企业提高专利质量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专利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建立在高质量的技术创新上,没有高质量的技术,专利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企业应注重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二是提高专利管理质量,充分挖掘有价值的技术点,及时开展专利布局,并通过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提高专利申请撰写质量等。
企业在起诉他人专利侵权时,一是应避免单兵作战,可以选择多件专利共同起诉,如果被告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二是优先选择经历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提起诉讼,这些专利稳定性较强,能经得住考验,胜诉几率较大。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对自身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是胜诉的关键举措。刘蕾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等综合评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对于专利权稳定性较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确的专利,企业可以直接维权;对于专利权稳定性不强的专利,权利人可以通过对自身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得到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后再提起专利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公开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为该专利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
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是:
1.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修改的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