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被告 “德力西”字号是否不正当竞争惹争议
日前,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涉知识产权行政附带民事纠纷案。
本案诉讼期间,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并入新设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故本案也成为全国首例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被告的涉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同时,本案也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在特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而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的企业名称近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
针对该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工商总局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简称《处理决定》),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故依照《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知产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撤销《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2.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第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本案焦点概括为: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之情形;
2、被告先后核准原告和第三人的两个包含“德力西”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3、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第三人注册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因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阐述了各方意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