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驳回怎么办?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之浅析  

    申请人深圳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21类的“瓶;杯;磁疗杯;水壶;玻璃杯(容器);运动用饮水瓶;有柄大杯;茶壶保暖套;饮料隔热容器;保温瓶”商品项上注册第21889880号“图形”,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07月25日对申请人的“图形

商标注册做出驳回决定。

驳回理由概括:因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对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于2018年05月17日做出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件审理焦点
1)图形商标近似规则应遵循图形本身的构图要素、整体外观。
2)在单纯的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近似部分对比的同时,对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之考量。

法律依据
A.《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之商标近似的审查之图形商标的审查之1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绿智(北京)知识产权旗下标视界观点:
1)在阐述构成图形本身的构图要素时,要了解图形构成的基本类型,比如:线性(直线、曲线)、(非)封闭平面、具象图形(例如:植物、动物、人物、生活物品等)、抽象图形等。在非复制的图形近似中,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构图要素的差异,在此案中,对于构图要素的区分,可分为线性图形与封闭平面图形的不同构成要素(申请商标“鼎”字并结合白酒行业进行了独特设计“鼎”,取一言九鼎之意,以酒樽的抽象图形风格进行了展现,再辅以“波涛”线条,寓意诚信之源、品质之源、事业之源,两种元素糅合一起,引证商标由圆形和多个错落黑白色三角形图形、真牌、ZHEN BRAND,3个显著性要素构成。),最大化的在文字构成上、图形要素类型上、以及呼叫上进行区分。

2)在整体外观的阐述区分上,多为一般注意力的标准,文字商标的一般注意力区分来源于文字的形、音、义,而图形商标的一般注意力区分,在此案中可从图形直观印象上进行阐述与理解,在图形商标实际使用与展示中,消费者会以联想的方式来记忆与区分品牌形象。申请商标可解析的联想形象为一种抽象的符号,而引证商标很直观地看出是真牌三角图形

3)在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近似的情形中,可从商标的整体构成进行理解。纯图形商标具有天然的单一识别性,即为“可视性”,此种类型商标,在置于市场展示时,与具有可读、可视的组合商标相比,其区分方式较为局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很大程度上从组合商标文字部分的可辩读性即刻区分。

总之,在此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图形近似评审原则,不仅要遵循图形商标相关的审查依据,同时也要结合现实区分的合理思维。虽然此案为个案情况,涵盖不了全部的图形近似情形,但通过正确的理解方向、合理的区分思维,我们依然可以找到类似案件的共通性。

专业点评
图形商标因近似而产生的确权障碍问题,要比文字商标更难以调整,通常企业花费高额的设计费用或大量的时间成本设计出表达企业或产品理念的图形LOGO,结果在确权的法律程序中惨遭驳回,虽然给予复审权利,但确权时间确定延长无疑,成功率也不是百分之百。那么对于喜好图形LOGO的企业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做好前期风险控制工作是第一步。首先,设计图形要检索,其次,设计人员要与专业的商标工作人员进行修改意见整合,降低确权风险。另外,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定制商标从设计到申请全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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