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70340号“珍朴坊”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顺利办结打掉障碍商品,为朴珍品牌奶制品相同相似产品领域扫清又一注册障碍——绿智知识产权

关于第51370340珍朴坊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顺利办结打掉障碍商品,为朴珍品牌奶制品相同相似产品领域扫清又一注册障碍——绿智知识产权


关于第51370340号“珍朴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82838号


  申请人:詹文滨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黑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51370340“珍朴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商标量大,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且其中部分商标是恶意模仿、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6464204号“朴珍”商标、第29204383号“朴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合法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及微博地址截图;
2、权大师、买标网、知夫子、如意商标网等网站搜索截图;
3、百度搜索“潮报”、“酷爪”、“善存”、“朴珍”等内容截图、善存品牌历史介绍;
4、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5、珍朴食品旗舰店网络店铺截图及经营者资质信息、其他网络销售截图、销售评价;
6、品牌网、十大牌子网、排行榜、窝豆网、潮报网网站关于珍朴品牌的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商标权,被申请人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不存在恶意,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2枚商标,不构成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不属于囤积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并无商标售卖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站截图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行为合乎法律法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申请注册列表及商标档案、相关案件司法文书、天眼查网站检索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转让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补充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珍朴”与引证商标一、二“朴珍”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补充片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维生素补充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显示维生素补充片等其余商品,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维生素补充片等其余商品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未就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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