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智知识产权&绿色知识产权

“绿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绿色专利权”、“绿色商标权”、“绿色著作权”。


[1] 1.“绿色专利”。“绿色专利”是指对太阳能、混合动力汽车、风能、燃料电池汽车、潮汐、地热、生物燃料、碳捕获与储存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方面的“绿色”技术所授权的专利。面对数量飙升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12月首创并实施“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试点计划,英、澳、日、加、韩、西班牙、以色列等国专利局纷纷效仿。“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的建立,大大缩短了“绿色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进程。另外,“环保节能减排”能否作为“绿色”技术可专利性的参照标准?能否构成专利产品再造侵权的抗辩事由?专利审查员应否承担或胜任甄别创新技术是否环境友好的职责?“绿色专利权”何种条件下“耗尽”?“绿色”技术企业如何效仿软件、通信等企业在开源运动、开放标准、知识共享运动中的做法,以开放式创新推行“绿色”专利共享模式等诸多难题,均需不断地对现代专利法的理论和实务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2.“绿色商标”。在“绿色”运动的推动下,社会环保意识渐浓,企业选择注册“绿色商标”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更能获得环境友好的口碑。对申请注册“绿色商标”而言,除审查其“显著性”外,建议将审查范围延伸至其使用商品是否环境友好。凡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拟核准使用商品更环保者优先注册。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比如容器,则可直接审查该容器的构成材料是否环保、是简装还是过度包装。当然上述问题巳超出“显著性”审查的范畴,涉及注册商标载体。这在立体商标中不太突出,但在平面商标的实审中会引起争议。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商标实审制度的改革和其它相关制度的匹配。随着“绿色商标”的数量激增,“绿色”营销成为企业最重要的市场营销手段之一,而非真正“绿色”的“漂绿”行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漂绿”一词被用来说明企业或组织没有采取真正的“绿色”营销活动,而是通过传播虚假、误导的“绿色”信息以获得具有环保责任感的绿色形象。“漂绿”营销常见于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中。基于“漂绿”营销的危害,一些国家纷纷通过法律法规和指南等形式对其进行规制,我国商标法没有针对“绿色商标”进行特别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漂绿”营销的规制也属空白。



3.“绿色著作权”。由于作品本身的多样性,且技术进步涌现出的大量新材料、新工艺运用于多种作品的创作中,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碳排放。著作权作品中不乏“非环境友好作品”,城市景观中,有些雕塑材料由工业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组成;美轮美奂的建筑作品给人以美的感官享受,但建筑本身却是碳排放源头……环保超标、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大量应用于现代建筑中也是公知的事实。对于雕塑、建筑等有形作品,若严重污染环境,似可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敦促建筑师创作设计绿色环保节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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