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相关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统战部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体育局
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相关办法的通知
通文旅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北京市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和《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认定办法》、《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之日后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申请,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

2.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认定办法

3.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委统战部 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体育局
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关于加强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通州区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协调议事制度,发挥“政府引导、非遗项目单位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工作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强化统筹与协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落实。  

第三条  加大对非遗保护传承扶持的力度,进一步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采取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补贴,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北京市通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区两级财力情况核定。根据本区情况给予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用于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

第五条 对京剧、昆曲等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的著名表演艺术家,给予支持,保障其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集体教学等传承活动。  

第六条 制定考核标准,每年考核区级非遗名录项目单位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成效,具体包括开展传习展示活动、项目研讨、设立传习所和非遗展厅等内容,推动区级非遗名录项目单位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推动项目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首都文化资源集中的优势,形成非遗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综合优势,并对重点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推动非遗与科技的融合,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服务。

第九条  推动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非遗展览展示展销厅。支持以“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旅游”的模式,设计制作具有北京特色、代表通州形象的非遗旅游产品,为旅游区、饭店设计纪念品。

第十条  广泛开展非遗文化交流,举办非遗展览展示活动,与非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交流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鼓励非遗项目单位开展京外、境外非遗展演展示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非遗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成立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支持其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展示、展演、传承和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和鼓励传承人参加技能和项目运营管理、营销等相关培训,提高综合能力。优选代表性传承人和学有专长的学徒,推荐到高校或研究机构授课或深造培训。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非遗教育进校园。选择一批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课程、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项目,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区级非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的力度,提升政府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建立非遗重点项目单位及传承人走访调研、工作简报制度,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督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

第十五条  广泛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国内外传媒机构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借助对外宣传渠道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认定办法

为做好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建立区级名录工作中的作用,本着“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真实、有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范执行,充分发挥专家在名录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名录项目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第二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原则上需百年以上历史,三代及三代以上传承,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三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应在普查摸底、专家推荐、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产生,所有推荐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会的评审通过。

第四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专家评审会由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召开,并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数量以全区各批次名录数量平均数为标准,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原则,做到真实可靠。

第六条 专家应由各门类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会要充分听取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保障专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般应在听取专家评审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专家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会出席专家最少由5人构成(可依据项目类型进行调整,人数必须为单数),项目获得半数票以上方可通过。采取差额投票方式,推荐项目由得票率从高到低依次排列,之后按照数量标准列入推荐名单。

第七条  专家评审会投票时应推选监票人二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一般可由到会专家代表担任,计票人可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担任,投票结果应予现场公布。

第八条  专家评审会上形成《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意见书》,对通过和未通过的项目提出相应的评审意见,在现场宣读评审意见书,并征求专家意见,专家同意后在《意见书》上签字,方可正式通过。

第九条  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上报联席会议,并通过区政府信息平台进行为期二十天的公示,向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后上报区政府,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对外公布,并由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各项目进行授牌。

附件3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办法

为做好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建立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工作中的作用,本着“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真实、有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范执行,充分发挥专家在传承人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推荐传承人具有活态传承的代表性。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通州区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应在普查摸底、专家推荐、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产生,所有推荐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评审会的评审通过。

第四条  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由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召开,并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由各门类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会要充分听取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保障专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般应在听取专家评审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到会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会出席专家最少由5人构成(可依据项目类型进行调整,人数必须为单数),传承人获得半数票以上方可通过。

第六条  专家评审会投票时应推选监票人二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一般可由到会专家代表担任,计票人可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担任。投票结果应予现场公布。

第七条  专家评审会上形成《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意见书》,对通过和未通过的传承人提出相应的评审意见,在现场宣读评审意见书,并征求专家意见,专家同意后在《意见书》上签字,方可正式通过。

第八条 经过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通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上报联席会议,并通过区政府信息平台进行为期二十天的公示,向传承人涉及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并由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外公布并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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