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克罗森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委托我司绿智知识产权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关于第46638865号“良工开维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723号
申请人:克罗森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38865号“良工开维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11441159号“良工开维喜LGKVC”
商标、第11441208号“良工开维喜LIANG GONG KVC”商标(以下称引证
商标一、二)在金属喷头等商品上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
无效宣告公告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一、二在钢合金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
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
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
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