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济南泉甲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绿智知识产权驳回复审案件顺利成功
关于第48986621号“泉酒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725号
申请人:济南泉甲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86621号“泉酒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48831142号“泉酒”商标(以下称引
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
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