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二锅头”撕下仿冒者包装

红星二锅头自投放市场以来,以其甘烈醇厚、价位低廉,迅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是北京地区知名的白酒品牌。然而伴随知名度的提升,近年来,该品牌也饱受商标侵权、包装装潢被仿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困扰。为此,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一起涉及红星二锅头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红星公司与北京京德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京德公司)、北京京古酿酒厂(下称京古酿酒厂)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擅自使用与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5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发现近似包装装潢

  红星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酒类、生物制品、食品、饮料等。2010年,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53度红星蓝瓶红标二锅头的白酒产品(下称涉案白酒产品)。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并在行业内获得了众多奖项。2010年至2013年,红星牌白酒处于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以及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三位。

  红星公司诉称,涉案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行业内同类产品具有显著区别,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与该公司已经建立了特定、稳定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京德公司委托京古酿酒厂生产了涉案京德北京二锅头酒(下称被诉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白酒产品基本一致,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极其相似的包装装潢,攀附该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红星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对此,京德公司辩称,红星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该商品与该公司没有关系。被诉商品上未附其照片,被诉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

  京古酿酒厂则辩称,被诉商品并非该厂生产或销售,系他人仿冒该厂名义生产的商品,与其没有关系。京古酿酒厂自2015年12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白酒厂专项治理安全隐患后,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该厂与该案并无关系,并非适格的被告。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红星公司的红星牌白酒在所属行业内获得奖项和荣誉情况、广告宣传推广情况以及红星蓝瓶系列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及其所获荣誉等情况,可以看出红星公司生产的涉案白酒产品在白酒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经比对,被诉商品与红星公司涉案白酒产品在包装装潢上虽然在商标、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以及背面瓶贴等处存在差别,但上述差别并不明显,特别是两产品包装装潢瓶身整体造型、颜色几乎相同,瓶颈、瓶贴设计、各组成元素的分布位置、颜色的搭配方式均基本一致,从而使二者整体外观上存在视觉效果的相似性,且二者包装、装潢均使用在二锅头酒这一同类产品上,极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诉商品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

  庭审中,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抗辩被诉商品并非其生产或销售。对此,法院指出,二公司提交的以往生产或销售的部分产品照片均不足以证明被诉商品并非系其生产的事实。况且,被诉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电话等主体信息均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的企业信息,且被诉商品瓶盖处的图文商标确属京德公司。因此,在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并非系其生产或销售的情形下,应认定被诉商品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生产和销售,对二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涉案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红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的非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红星公司涉案白酒产品的知名度、京德公司和京古酿酒厂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额。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停止生产、销售被诉商品,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5万元。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积极维权捍卫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该案中,法院如何认定涉案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对此,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知名装潢的前提是使用装潢的相关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装潢本身具有特有性。在该案中,被侵权厂商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产品的销售范围和销量,而被侵权的包装装潢本身有大量独特设计,例如蓝色透明玻璃瓶、红色横竖螺旋造型瓶盖、瓶盖延伸至瓶颈部分均为红色等等,这就是独特性的证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故意在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与知名白酒产品近似,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混淆,误认为自己购买的产品是正宗的白酒产品。从以往的司法案例来看,无论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茅台”“五粮液,还是中小品牌的白酒,都曾遭受包装装潢仿冒的侵权困扰。

  那么,白酒企业如何应对,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熊定中建议,首先,尽量避免少改动自己的包装和装潢,尤其是沿用已久的包装和装潢,让它们更有知名度和区分度,这样能保证自己的这些有区分度的设计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其次,要加强监督和排查,当发现侵权线索之后,立即启动相应的维权流程,包括工商举报和司法诉讼。此外,要善用行为禁令,可以在起诉之时就对于此种相对来说有可以预期结果的案件提出行为保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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