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号”需谨慎 提供网播《捉妖记》属共同侵权

“安利帖”类型的微信推送很常见,文章向用户推荐商品、APP、其他公众号等“好物”并提供链接或二维码,借以实现推荐者与被推荐者的双赢,然而这种推荐者与被推荐者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01、案情简介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在线看片追剧教程黑科技》,点击该文章文末的“阅读全文”,即可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小爱影院”APP。



进入APP,搜索“捉妖记”即可实现该影片观看。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捷成华视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公司享有《捉妖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我是颜值电影”与“小爱影院”APP形成相互关联的模式,微信号运营商在选取“小爱影院”APP时未审查该APP的基本资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费用3000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02、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号运营商的上述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应当认定侵犯了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号运营商无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影片权利人的授权,亦无证据证明“小爱影院”APP播放涉案影片取得了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微信号运营商系与“小爱影院”APP的经营主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构成与他人的共同侵权,微信号运营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讲法


本案中,“小爱影院”APP未经授权播放《捉妖记》涉嫌侵权。


“我是颜值电影”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介绍推荐“小爱影院”APP的同时,在文章末尾点击“阅读原文”直接弹出“小爱影院”APP的下载链接,据此认定“我是颜值电影”微信公众号经营者与“小爱影院”APP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在介绍其他内容的同时,要注意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单纯介绍内容,还是与被介绍者形成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某种行为。


若属于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提高注意力,注意审核共同合作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所使用作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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