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开始正面反击曾经让人避之不及的NPE(非专利实施主体)。专利许可谈判未果、在欧洲接连被诉专利侵权之后,小米和OPPO分别将Sisvel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定Sisvel持有的无线传输技术专利包中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并停止垄断侵权行为。
Sisvel是一家老牌NPE,也是不少中国企业的老对手。2008年,20多家中国参展厂商因被指侵犯Sisvel的MP3音频专利,在德国IFA展会上被查封产品。2011年,长虹被Sisvel起诉侵犯电视相关专利权,这件跨国专利诉讼耗时7年,以法院判定长虹不侵权而告终。
从被诉、被动应诉到正面反击,越来越多走向国际市场、深谙专利规则的中国企业将正告NPE:专利费可以收,但不能不合理。
老牌NPE被诉源于高额专利费
1982年成立的Sisvel是一家专门从事专利管理并依靠专利许可获取利益的公司,其管理的专利大部分属于消费电子和通讯领域,包括早期的MP3和MPEG Audio等音频压缩技术以及广泛使用的电视视频相关技术。目前,Sisvel的专利池和联合授权计划涵盖了DVB-T2、LTE/LTE-A、3G、Wi-Fi 标准,以及无线和推荐引擎等技术。此次小米、OPPO起诉Sisvel皆源于无线传输技术相关专利的许可谈判。
2013年10月,Sisvel向小米表明了其许可意愿,但双方就专利许可费用历经数年谈判,都未达成协议。2019年4月,Sisvel先后于英国、荷兰和意大利提起了针对小米的禁令和实质审判程序,声称小米侵犯其专利权,并请求英国高等法院对其多种无线传输技术专利包全球费率作出裁决。不过,2019年8月1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以Sisvel在这一救济程序中的利益并不足够紧迫,且可能严重损害小米利益等为由,依法驳回了Sisvel的禁令请求。
OPPO与Sisvel同样经历了数轮许可谈判均未果。2019年4月底,Sisvel在英国伦敦针对OPPO提起了全球专利费率以及禁售令,称OPPO侵犯其专利权。同年5月底,Sisvel又在意大利米兰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颁发禁售令。不久之后,Sisvel再次在荷兰海牙针对OPPO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样要求禁售令。OPPO知识产权部部长冯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虽然多年来OPPO一直就专利许与Sisvel的接触,但Sisvel的费率报得过高,而且态度强硬,双方预期差别太大,不太可能有谈拢的机会。因为Sisvel过高的费率让手机厂商难以接受,目前包括三星、华为和苹果等大的主流手机厂商均未同Sisvel签署过专利授权协议,Sisvel同大部分手机厂商也都处在接触或谈判的阶段。
专利许可谈不拢,专利权人可能诉诸法院起诉侵权,而专利使用方普遍消极应对,能拖则拖。此次小米、OPPO能够主动出击,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专利许可费用具有重大意义。北京维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创始人刘翰伦曾受客户委托,与Sisvel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目前大多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都属此类;另一类是专利使用者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提起诉讼,因为专利使用者的被动地位,这类诉讼目前还很少。小米、OPPO此次起诉表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能力都有了显著提升,不仅尊重知识产权,还能积极运用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面对Sisvel在欧洲提起诉讼,中国企业主动选择在国内反诉,从诉讼策略上是对Sisvel的一种牵制,也增加了谈判筹码。
FRAND费率确定仍是实务难题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许可费率问题是专利标准化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是该领域实务中很难解决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审理的华为诉IDC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中,首次适用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 )进行裁判。“FRAND提供了基本原则,但过于笼统、模糊,在实务中如何适用、体现公平、合理还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各国司法实践都是通过一些案例在慢慢建立规则,处于摸索阶段。”刘翰伦介绍。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FRAND原则为前提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许可费率,主要有专利价值评估法(由评估机构来评估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假想谈判法(美国法院利用Georgia-Pacific案15因素和Microsoft Corp. vs. Motorola Inc.案修正后的9要素来假想谈判)、可比较许可协议法(参考与本案实施者条件类似的实施者就相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所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以及自上而下法(TOP-DOWN)等。自上而下法将每件专利视为具有相同的价值,然后使用一些数据自上而下地进行计算【权利人的许可费率=总许可费率×(权利人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数÷该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总数)×专利地区强度指数】。
自上而下法因一定程度上能减轻许可费堆叠和专利挟持问题,在新近的多个判决中已被采用。如201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为诉康文森确认不侵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法院就采纳了华为主张的自上而下法来计算FRAND许可费率,而未采纳康文森主张的可比较许可协议法。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TCL诉爱立信案中,经过庭审,Selna法官使用自上而下法,为涉及每个标准的爱立信专利包确定了许可费率。但刘翰伦认为,“自上而下”计算方法的实际应用高度依赖于事实,涉及专利总许可费率、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总量、许可方标准必要专利包中专利的数量等数据,都须详加研究与分析。这些数据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分歧,这都为适用“自上而下”的计算方法带来了挑战。
继华为之后,小米、OPPO相继在国内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提起诉讼,其未来的案件走势,既可能影响未来各大手机厂商与Sisvel开展谈判的结果,为国内企业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化被动为主动提供借鉴,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法院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和评判标准,为专利保护与运营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