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既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提质”和“增效”是两大重点工作,“提质”是要提高专利质量,更是要提高审查质量;而“增效”是要缩短专利的审查周期。“提质增效”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坚持“质”“效”并重,既要保证圆满完成压减审查周期的任务,也要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这就对专利实质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下称三性)的规定。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越早使用有效的证据、越早提供全面充分的审查意见,对减少审查周期和提高审查质量的效果越显著。因此,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称一通)的首次检索、全面审查和充分说理是专利审查提质增效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在“压减审查周期”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促进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通是审查员与申请人的首次沟通,不仅表明了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申请人还能通过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了解与申请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了解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撰写的缺陷、是否具备可授权的前景以及合理的修改方式。因此,一通如果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审查意见,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不仅能增加申请人对专利审查意见的认同度,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还能大大缩短审查周期,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充分的沟通要求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申请不具备授权前景时,要以强有力的技术事实和/或证据为支撑论述申请不具备授权前景的理由;在申请具备授权前景时,对相关法条进行详细的解释使申请人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尚不足以授权的问题,明确修改的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或答复,并采取合适的申请或修改策略。
一通通常包括两大重要内容,一部分是支撑审查意见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客观材料,包括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更具体地说是所引用的那部分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另一部分是审查意见的表达,是基于证据及其中记载的事实阐述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和/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具体理由的表述。证据和审查意见的表达任一部分的缺失都可能带来通知书效能的下降。因此,在一通中,审查员要用好检索和说理这两大法宝,提高一通的全面性,在压减审查周期的同时提高审查质量,做好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工作。
下面,笔者将从3个方面详细地阐述如何提升一通的全面性。
全面检索是关键
审查员检索到的证据是进行新颖性、创造性评判的基础,有效的证据能更客观地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创新高度。较佳的证据应为能评述发明构思的对比文件,而不论发明构思是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还是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在检索时,审查员不应当拘泥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而应当检索申请文件整体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并且注意检索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细节,选择使用能同时公开说明书技术内容最多的对比文件,做到通过一次全面的检索即可确定申请的整体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这样,即使申请人增加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到权利要求中,审查员使用的证据依然有效,不需要再进行补充检索,避免了由于补充检索而重新听证的情况,达到有效减少通知书次数的效果,提高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需要检索的情形下,充分高效的全面检索是做好一通的关键步骤。
全面审查是重点
专利实质审查,顾名思义是审查影响专利稳定性的实质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等所有足以导致申请被驳回的缺陷。全面的审查意见要建立在全面检索的基础上。对于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高效能的一通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指出申请中存在的所有缺陷,从而尽可能使申请人通过一次沟通解决申请中所有的问题。对于因为权利要求概括过于宽泛而导致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说明书中具有可授权的技术内容,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时,要同时指出说明书中具备授权前景的技术内容;对于因为撰写原因导致权利要求存在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在一通中使用了“非三性”法条时,在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明确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审查员依然要进行全面检索,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存在的所有缺陷,同时给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是否具备授权前景,在具备授权前景时,指出说明书中具备授权前景的技术内容。这样,申请人就了解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可据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从而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减少通知书的次数,做到“提质”和“增效”。
审查意见需明确
审查意见是审查员对发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意见表达,审查意见明确充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常来讲,审查意见明确充分是指审查意见整体重点突出,每个意见说理充分、有理有据,达到申请人能够正确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及原因的程度。然而,对于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充分”,不同背景的申请人有不同的理解程度。目前,国内的专利申请按照申请人主要分为三大类:公司、科研院所和个人。对于具有较为完善的专利事务处理部门或者委托了专业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专利申请相关负责人对专利法和审查策略都相对明晰,能够理解具有专业术语的审查意见;而对于没有专门的专利事务处理部门并且没有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虽然其具有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但是有可能对于专利审查规则和审查答复策略掌握有限,甚至有可能对于创造性、现有技术、专利保护客体等概念还不甚清楚。因此,不同申请人对于意见“明确充分”就有不同的要求,审查意见“明确充分”就是要做到使专利知识和专业技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申请人能正确充分理解审查意见,这就要求针对没有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事务处理部门的申请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还应进行相关法条的详细解释,使申请人充分了解专利审查的相关规则,并正确理解相关审查意见。这样才能使社会公众增加对审查意见的理解度和认同度,提升通知书沟通的效能,做到“提质”和“增效”。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全面检索、全面审查、还是明确充分的审查意见,都要求审查员能够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把握发明的实质,并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在一通中亮明证据,准确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明确发明是否具备授权前景;使申请人通过一通即能明确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及创造性高度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且能在一通的指引下,尽早确定权利要求的合理保护范围,从而提高整个审查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提质增效”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而是每一位审查员的责任,需要每一位审查员兢兢业业履行审查职责,提高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共同推动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