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设立推动了产品创新设计,促进了产品不断地更新换代。视图作为外观设计专利重要的记载文件,是设计者向他人传达设计思想的主要文件,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外观设计视图能否清楚表达是关系到外观设计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及所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视图的清楚表达对于创新产品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立体产品通常整体形状多变,表面结构多样,审查实践中很多人对立体产品视图的清楚表达存在疑问和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典型问题的探讨与分析,结合无效程序中的案例,对立体产品视图如何清楚表达给出可行性建议。
“清楚表达”相关规定解读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清楚表达要求是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基本要素,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表达清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见,视图的清楚表达对确定产品的保护范围起关键作用,申请人要将专利权请求保护的内容在视图中表达清楚。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指南》对提交基本视图(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作了规定,但未对辅助视图的提交作强制规定。如果申请人只是将注意力放在立体产品视图的提交是否满足了形式和格式要求,只关心其主要表达的设计要点的视图,而忽略了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则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导致在无效和侵权程序中可能处于相当被动局面。
典型问题探讨与分析
1.立体图及辅助视图提交的必要性
《指南》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是否只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就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了呢?显然该规定不是对所有产品都适用,如图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6318号)所示。
图1所示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从视图数量上看满足立体产品视图提交要求,但从视图内容看,后视图中显示的吹风机上部分顶部具有半圆形突起,其他视图中无此内容;后视图中圆筒内部包含格栅结构和格栅结构与圆筒外缘之间的空白圆环,格栅结构和空白圆环的形状、位置、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清楚表达。因此涉案专利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通过分析可知,产品顶部半圆形突起可以理解为制图瑕疵。该产品的整体形状基本清楚,对于该产品重点关注部位后视图中圆筒内的设计存在多种可能性,即该部位的形状不能唯一确定。若申请人提交了合适的立体图,是有可能将后视图显示的产品的局部设计表达清楚的,如图2所示。因此,对于只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的产品,局部的凹凸未清楚表达的情形,如果立体图的提交有利于表达清楚,应选择提交立体图。此外,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如果通过六面正投影视图加立体图仍然不能够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必须提交相应视图来表达产品的具体外观。
2.关注视图形式缺陷
视图的形式缺陷包括很多内容,例如,投影关系有误、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表达不一致、视图比例不一致等。形式缺陷不只是形式问题,有时会影响到实质权利的稳定性。
(1)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表达不一致,导致视图表达的产品实质不清楚。
图3所示为“高增强内肋外波纹型塑料管”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5451号)。申请人提交了涉及设计要点的视图和立体图。主视图中,在塑料管的圆筒型外壁上设置有连续凸起的波纹,在凸起波纹上有凹凸不平的条纹状结构。从立体图上来看,所述管子的连续凸起的波纹表面是平整的。主视图和立体图的表达是不一致的,不能唯一确定连续凸起的波纹表面是否为光滑。因此视图未能清楚显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高增强内肋外波纹型塑料管的外观设计,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2)投影关系不对应,无法确定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4所示为“燃油开关”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5280号)。申请人提交了主、后、左视图和立体图。从视图内容看,对于产品侧面的设计,左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无法对应,导致无法确定整体形状,因此涉案专利的图片没有清楚显示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由以上案例可知,视图的形式缺陷也会导致对产品的外观实质表达不清楚,最终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因此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文件之前,应全面审查视图的形式缺陷。笔者认为,正投影视图之间投影关系对应,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表达一致,是对视图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如果能够在提交文件之前,避免这些形式缺陷,将会大大减少补正程序,从而提高授权效率,也会使获得的专利权更加稳定。
3.制图方式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制图方式有利于产品的清楚表达。对于大多数产品来说,绘制视图、照片视图、渲染视图表达形式都适用。图5所示为“缝纫机”申请人采取了绘制视图的方式制作图片,由于该产品表面结构复杂,多处结构相互遮挡,可能存在镂空结构,该图片难以清楚地表示出产品的各处细节、各部位位置关系。因此,对于此类结构复杂、线条繁多的产品,建议选择渲染视图或照片视图以直观地表达产品结构,如图6所示。
还有一类产品表面结构复杂,采用照片视图不可避免地产生表面反光图案或者内外层结构相互映衬而导致产品的外观不能清楚表达的情形,例如金属制品或者透明产品。对于此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建议采用渲染视图制作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4.结合常识判断“清楚表达”
对立体产品而言,视图要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不是将产品外观所有凹凸都要通过立体图、剖视图、剖面图表达清楚。
图7所示为“灯”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4806号)。申请人仅提交了主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也没有包含省略视图的内容,表面上看不能确定灯杆、灯枝座和灯单体的具体形状。但如果考量所有视图再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是可以确定产品的具体设计为:灯照明部分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是1个灯,中层是4个灯臂,下层是4个灯臂,中层和下层的灯臂是交错排列,每层的灯之间的相邻角度是90度。灯杆的下部是实心的,截面是矩形,上部是4个单独的对称分布的中空状结构灯柱,具体截面是厚度很薄的矩形,每个灯杆对应一个灯臂。
笔者认为,判断视图的清楚表达,除结合所有视图看对应关系来确定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还应结合所属领域常识,即站位一般消费者来判断。例如,对图8中表达的产品,仰视图中显示的数据线接口、后视图中显示的散音孔,在其他视图中对此处的结构没有详细地表达,但对该领域一般消费者,结合其所具有的常识是可以明确此处的设计内容的,故可以认为此处设计内容已经清楚表达。
清楚表达的几点建议
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充分地分析、明确保护范围,在提交视图文件时,在产品视图满足基本数量要求的同时,重点关注视图表达的产品是否清晰完整,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基本要素形状、图案、色彩是否表达清楚无歧义。笔者对立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的清楚表达有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对于立体产品,包含凹凸面的复杂结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通过立体图可以将凹凸结构表达清楚,应提交立体图,如果还未清楚表达,应提交辅助视图。
其次,视图提交前,关注视图形式缺陷,如投影关系不对应、表达不一致等,在提交文件之前就应避免这些问题,从而使保护范围更清楚,获得的权利更稳定。
再次,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视图制作方式。对于结构复杂、线条繁多的产品,建议选择渲染视图或照片视图,对于结构复杂的金属制品或者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建议采用渲染视图制作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最后,对于视图清楚表达的判断,除结合所有视图综合考量外,还要结合所属领域常识综合判断,如果属于一般消费者根据视图结合其所具有的常识能够明确的设计内容,也属于视图清楚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