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会展业地方性法规,围绕上海“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目标要求,对上海市会展业优化营商环境、赋能行业发展、加强服务保障、办好进博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设计。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进博会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进博会平台,加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间的合作联动,强化安全保卫、口岸通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协同保障;促进长三角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推动上海成为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
来源:上海知产发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