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竟能随意生成?侵权!赔偿!

日前,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这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腾讯维权


腾讯微信软件是原告腾讯科技开发的手机应用。该软件及其中所使用的图标、表情、界面设计等图文元素、作品均由原告腾讯科技享有相关著作权并进行相应的著作权登记。


原告腾讯称,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 9 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被告在经营上述截图制作应用和工具的同时,向其用户收取高额费用,获利巨大。


原告认为,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涉案截图应用和工具,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著作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运营的“某截图”网站及相关应用市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案共计人民币1031万元。

是否真的侵权?


被告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的页面,是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75 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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